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看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需要满足若干法定条件后,方具有证据力及证明力。电子合同的核心在于电子签名,电子签名需同时满足《电子签名法》第13条的四款规定,才能具有合法品格。而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因其可通过技术手段而具有的防抵赖、防篡改、防伪造等特性,以及第三方存储、出证等配套服务,而相对于传统的缔约方式及平台自生成合同、电子邮件确认等线上缔约方式具有更为强大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