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

如题所述

《人民法院组织法》:“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该条规定明确了法院工作中书记员的基本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一般体现在:
(1)一件诉讼案件从立案结案的整个过程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协助法官完成诉讼过程中的各个需记录事项的记录工作,使诉讼中的工作进程有形的反映于实体,详尽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而这一切,没有书记员的工作,是难于实现的。
(2)裁判法律文书作为法院业务工作的核心环节,虽然是由法官单独完成的,但必须依据审理过程中书记员记录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等进行,特别是庭审笔录的记录是否充分准确,将影响到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是否准确,进而影响到作为审判活动最终结论的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裁判文书质量不高,之前的办理情况再好,整件案件的办案质量也将大打折扣。
(3)案卷材料的整理和装订是书记员的重要工作内容,一件材料齐全、装订顺序规范的案件卷宗,可以使就算从未参与过案件办理的人员,通过卷宗查阅,也能对案件的办理进程有很清晰的认识,从而对案件的办理质量有很高的评价。一件案件的处理实体与程序均不存在问题,而卷宗材料不全、装订混乱,也将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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