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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