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6-17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易某某与某网络平台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某网络平台公司已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示和管理义务,并对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采取了必要措施,其对原告不构成侵权。
原来,由于网络平台公司审核不严,致使多个抖音用户发布恶意构陷、栽赃诽谤原告的视频和言论。涉案视频的点击浏览量数万,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权、肖像权侵权及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并要求对所有攻击原告的抖音账号立即封号,当庭赔礼道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其在网络被造谣、侮辱和谩骂的具体内容、在平台举报的情况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被告将其收到原告投诉后应对结果和措施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
法院查明,自2021年3月起有多个“抖音”用户在抖音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和言论,其中含有诸如“做了这么多坏事,你活在世上能安宁吗,你知道每天有多少人诅咒你吗?”、“戏精”、“骗子”等明显带有侮辱和贬损性质的内容,且在抖音上发布之后,有众多网友阅读并留言回复,足以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故上述网络用户的行为涉嫌对原告的人格权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老百姓在网络世界的言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相关网络平台管理者也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和事后审查义务,共同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