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如题所述

淮安商转公公积金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贷款未结清且未处于逾期状态;
2、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3、商业贷款提前全部结清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
4、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有带押转贷、先清后贷两种。带押转贷是指,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在以下范围内的,可采取“带押转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分别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邮储银行、江苏银行、苏州银行、中信银行、南京银行、浦发银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先清后贷则是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在上述银行范围外的,采取“先清后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需结合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购房价款、还贷能力、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个人信用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同时不高于以下限额:不超过贷款受理时淮安市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贷款受理时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一定倍数或还贷能力系数计算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保留至千元;采取“带押转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的额度,保留至千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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