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保个人账户新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个人账户金包括职工个人缴费和从基金收入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金及其利息归个人所有。

2、职工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全部纳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不是全部划入而是按一定比例划入,35周岁以下职工划入比例为月缴费工资的0.8%,35-45周岁职工划入比例为月缴费工资的1%,45-退休的职工划入比例为月缴费工资的1.5%,退休人员的划入比例为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此外社保经办机构每月还会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扣除10元的普通门诊统筹费和8元大额医疗救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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