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资很低岗位工资很高

如题所述

会影响劳动者所主张的社保损失赔偿金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虽然不作为劳动者日常工资的计算依据,但是当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未依法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时,用人单位的低社保基数与劳动合同的工资约定数额就会扯上关系。虽然该约定不能影响用人单位应当补缴的社保差额,但是如果劳动者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社保损失时,则会存在另当别论的情况。
      因为社保损失实际是一种财产损失,而财产损失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责任所确定的损失。依据民事侵权规则,此种情况需要结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来最终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是否系全部承担。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低数额工资的情况下,实际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低基数缴纳社保上也存在一定过错。在确定用人单位最终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裁判者就可以结合劳动者的过错抵消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会影响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结果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加班工资应当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相关标准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的,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结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以及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能否适用双方约定的日常工资标准作为基数计算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
      显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数额是建立在低数额基础之上的,那么相应的加班工资数额自然也是低的。实务中有的劳动者据此提出异议,主张依据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不过很遗憾,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实践中仍然很难支持劳动者的此种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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