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纳税调整

如题所述

在企业会计中,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需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将其计入损益。这项调整不涉及先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但当减值迹象消失,已提的减值准备则不可转回。减值准备的计提主要依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而非日常经营行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举例来说,甲企业在2001年购置的设备,初始入账价值为30万元,预计使用8年。2002年,由于市场变化,设备减值,预计可收回金额变为18万元。当年应计提的折旧调整为36000元,而减值准备的计提则导致84000元的税前扣除差异,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4000元。以后年度的折旧和纳税调整也会相应调整。


若市场情况好转,如2003年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68000元,尽管设备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之间存在差额,但根据税务规定,这并不影响已提的减值准备的转回。例如,在例2中,设备可以转回的减值准备为12000元,这将影响后续年度的折旧和纳税调整,最终使得甲企业在设备使用期间,因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的调整,最终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达到平衡。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者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种情况称之为固定资产减值。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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