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劳务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劳务合同的规定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产生。
法律分析
民法典关于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不具备资质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但是,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委托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但是法律依据是不一样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认可接受劳务一方作为受益者,较提供劳务一方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属于公平原则在个人劳务中的体现。第三人侵权造成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可以先择向侵权人第三方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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