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任危机叫什么陷阱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政府部门的“社会信任”,是指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部门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民众中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社会信任直接影响着民众是否自愿地配合政府部门行政。 (注1)据此涵义,信任危机部门重塑社会信任,具有如下现实紧迫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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