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才补贴政策2022

如题所述

顶尖型人才(A类)

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A类)(创新长期项目),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B类)(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高校“四青”人才:即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A类)(青年项目)、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B类)(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取得明显业绩(指引进前5年内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或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项目,并在本学科知名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身份发表论文),在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担任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务者(指引进前在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拥有3年以上正式的教职岗位或科研岗位工作经历,且首次引进到苏州高校、院所担任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务。其中“海内外高水平大学”为QS、THE、U.S.News、ARWU等四大知名榜单排名TOP200高校,或国内双一流高校);行业公认、技艺精湛的高技能、工艺人才;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特别是具有较大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

拓展资料:

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有对外公开、规范完整的人才引进及配套政策。

用人单位应结合苏州市和本单位发展实际需求,制订重点引才学科(专业)目录,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用人单位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应采取协议年薪制、安家(购房)补贴等可量化的特殊支持政策,被引进人才税前年薪一般不低于45万元(2020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或安家(购房)补贴不低于50万元。

用人单位一般员工的招聘不在支持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七)加强人才管理法制建设。研究制定促进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市场、人才评价、人才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签证、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人才工作条例。清理不合时宜的人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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