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罚金期限一般是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完成,具体的时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我国附加刑除了罚金,还有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对于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所有刑罚的确定,都由法院审判后确定,具体根据判决书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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