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