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如题所述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或者是合法,对第三人的实体性权利会造成影响。因此,应赋予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保证行政诉讼中主体的诉权,而剥夺第三人对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实质上系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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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19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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