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劳务资质正式文件

如题所述

正式文件为:《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中不再将劳务作业企业是否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列为检查内容。
二、为便于省内劳务作业企业出省承揽业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废止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前,我省保留已经取得的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延期等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劳务作业企业出省承接业务,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需要提供资质的,企业可依法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按原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部门)不得以省内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为由,停止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劳务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劳务作业企业备案载体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备案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注册地点等。
新设立的劳务作业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省外首次进苏承揽劳务作业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劳务作业企业备案信息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
四、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自有劳务作业企业;现有劳务作业企业可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劳务经济实体;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劳务作业企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二条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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