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如何构成轻伤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头颈部损伤

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头皮创。

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7、眼部挫伤。

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9、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

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1 、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二)、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 、外伤后血尿。

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8、 阴囊、阴茎挫伤。

9 、脊柱韧带损伤。

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三)、四肢损伤

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 手、足骨骨折。

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四)、其他损伤

1 、烧烫伤

(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2。

(4)、 烫伤达真皮层。

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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