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哪一级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进行监督

如题所述

”这里的财政部门究竟是指哪一级财政部门,在《会计法》中找不到明确的解释,在《会计法》的权威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中也找不到相应的解释。对此笔者认为可作以下三种解释: 第一,单就法律条文本身而言,未加任何定语限定的“财政部门”,可理解为“各级财政部门”。 第二,联系《会计法》第7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会计法》第31条第3款所提到的“财政部门”,应理解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这样理解似乎有一定道理,但联系到《会计法》“法律责任”一章第42条、第43条、第科条在提及“财政部门”时均冠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31条第3款提到的“财政部门”未冠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又让人觉得这种解释很难站得住脚。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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