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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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养子女,或者继子女相当于形成了收养关系,就是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结婚,违反公序良俗。变通的办法是形式上解除收养关系,或继子女回到生父、生母一边,名义上没有兄妹关系就可以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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