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4-21
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8条对《刑法》第162条作的补充规定的新罪名。法条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罪是为适应严厉打击新型经济类犯罪的需要所设立的新罪名,在实践中遇到的较少。笔者结合此案,就此罪的认定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一、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会计资料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会计档案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连缀的账页组成,用来有序、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财物会计报告是指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情节严重。隐匿,指故意隐藏。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对应当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销毁,指采用各种手段,如焚烧、水浸、撕毁、丢弃、涂抹等等,使会计资料毁灭或无法恢复,不能辨认。“情节严重”的构成标准,实践中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的规定,即涉嫌下列两种情形的,应予追诉:一是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是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3、本罪的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此罪。虽然本罪对主体要件没有作任何限制,但是从犯罪客观方面来分析,构成此罪的一般应该是对相应会计资料负有保管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属于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而故意隐匿或者销毁。过失不能构成此罪,如保管人由于粗心、失职等原因,导致会计资料丢失、毁损;没有保管义务的人由于受骗、过失、意外等原因,导致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无论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此罪。当然,不排除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罪与妨害清算罪的区分
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罪是《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62条的补充规定中新增的罪名,《刑法》162条原规定的罪名是妨害清算罪,两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为防止适用中的混乱,笔者在此试作简要区分。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罪与妨害清算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罪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而后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要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进行公司、企业清算的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才能构成此罪。
2、客观方面不同。前罪表现为隐匿或者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情节严重;后罪表现为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即不真实反映资产负债和财产状况,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且上述行为给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3、发生时间不同。前罪对发生时间没有限制;后罪则要求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对于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还要求发生在未清偿债务前。
4、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后罪的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的财产。
5、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为会计管理制度;后罪的犯罪客体为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
三、对本案所认定罪名的分析
犯罪客观方面是本案能否认定此罪的关键。本案中,任某私自收取售房款83.3万元,私设账目、擅自支出52.9万元。在镇政府审计过程中,他拒不交出私设的账目、接受审计,致使具体事实长期无法查清。隐匿会计资料罪,针对的是对会计资料管理制度的破坏行为,所隐匿的一般是正常的会计资料。本案的特殊点是,任某所隐匿的会计资料是自己私收售房款所设的账目及所形成的会计凭证,这种隐匿私自形成的会计资料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我们认为,单独评价隐匿行为,即使隐匿私自形成的会计资料,也可以构成此罪,根据法律解释“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只要涉及的财产不单纯是自己的、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隐匿正常的会计资料都是涉嫌此罪的,那么隐匿私自形成的会计资料,就更可以构成此罪,这样理解符合法理。何况本案中,任某隐匿的是私收的售房款所形成的会计资料,是集体财产的会计资料,其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镇政府的审计工作,使集体财产长期无法核实,这里还不能排除集体财产已经流失的可能,在村民中的影响很坏。如果这种隐匿私自形成的会计资料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掩盖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或者从私设账目之时,犯罪嫌疑人就是为了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那么根据不同情况,隐匿会计资料的犯罪也有可能因为牵连犯的规定,而并入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处罚,但是隐匿会计资料行为,本身涉嫌犯罪,是没有问题的。就本案来说,由于款项的去向不明,无法认定任某是否涉嫌其他犯罪,但就目前认定的事实,其隐匿会计资料,拒不接受审计,所涉嫌数额已经超过构成犯罪的数额(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故可以认定其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第2个回答 2016-07-07
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方式和要求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3个回答 2016-04-08
会计档案遇有遗失损毁时,应即呈报主管,除经调查认为经管人员并无怠忽且予解除责任外,应交付惩罚。因会计档案遗失或损毁而财物受损害者,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赔偿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