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财务档案遗失应负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如果已经构成事实,无法挽回,只能将上述情况写一份报告,详细叙述过程、经手人、丢失原因等,并后附丢失凭证明细表(能列出多少列出多少,尽量全),经手人全部签字(证明报告的真实性),然后财务主管、单位领导(法人)对该文件逐级进行批复,如果是国企还需要向上级报告,最好向税务也报告副本。将这个报告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如果经过上述程序报告,这些原始凭证丢失的性质就没有那么严重了,属于工作失职或责任心的问题,够不到法律层面。但有可能影响纳税成本,多交所得税。

工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 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七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 工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九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工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
第十一条 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第十二条 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四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工会会计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工会会计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条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借出款、应收款项、库存物品等。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工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记账。
(二)借出款是工会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借出每笔款项时均需与借款单位签订书面文件,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年;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出款,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逾期三年以上、因借款单位原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报经批准认定确实无法收回或者报经批准认定不再要求借款单位还款的,应及时予以核销。
(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上级经费是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划转)工会经费和补助。应收下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下级工会的上缴经费。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期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
(四)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购入、有偿调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库存物品,将其账面余额计入当期支出。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等,将净损失计入当期支出。
第二十四条 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一)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以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账。
(二)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处置(出售)投资时,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未处置不良投资,报经批准认定后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记账。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支出。
(三)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四)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相应增加固定基金;盘亏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个人收入、应付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 借入款指工会借入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应付个人收入包括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一)应付工资(离退休费)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及离退休费。其中,工资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等。离退休费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二)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中,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三)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指应付未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其中,其他个人收入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上级经费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二)应付下级经费指本级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三)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
第三十条 各项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投资基金、专用基金、后备金、结余。
第三十二条 固定基金指工会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指工会在建工程完工前累计占用的资金。在建工程占用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待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条 投资基金指工会对外投资占用的基金。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入账。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指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包括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
提取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计入当期支出;使用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专用基金余额;专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后备金指县级以上工会按规定依法提取的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储备金。
提取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冲减结余;使用后备金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冲减后备金余额;后备金未使用的余额,可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六条 结余指工会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滚存的累计余额。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七条 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基层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其他补助。
(四)政府补助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行政补助收入指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六)事业收入指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七)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八)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八条 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七章 支 出

第三十九条 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六)补助下级支出指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七)事业支出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八)其他支出指各级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四十条 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工会会计报表是反映各级工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工会会计报表是各级工会领导、上级工会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二条 工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注。
(一)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的报表。
(二)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工会某一会计期间全部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三)附注。附注应分析说明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在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费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经费收支变动趋势,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工会会计报表分为年度会计报表和中期会计报表。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会计报表称为中期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工会要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和下级工会报送的年报进行审核、核批和汇总工作,定期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审查公章后上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工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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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21
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8条对《刑法》第162条作的补充规定的新罪名。法条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罪是为适应严厉打击新型经济类犯罪的需要所设立的新罪名,在实践中遇到的较少。笔者结合此案,就此罪的认定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一、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会计资料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会计档案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连缀的账页组成,用来有序、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财物会计报告是指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情节严重。隐匿,指故意隐藏。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对应当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销毁,指采用各种手段,如焚烧、水浸、撕毁、丢弃、涂抹等等,使会计资料毁灭或无法恢复,不能辨认。“情节严重”的构成标准,实践中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的规定,即涉嫌下列两种情形的,应予追诉:一是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是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3、本罪的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此罪。虽然本罪对主体要件没有作任何限制,但是从犯罪客观方面来分析,构成此罪的一般应该是对相应会计资料负有保管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属于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而故意隐匿或者销毁。过失不能构成此罪,如保管人由于粗心、失职等原因,导致会计资料丢失、毁损;没有保管义务的人由于受骗、过失、意外等原因,导致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无论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此罪。当然,不排除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罪与妨害清算罪的区分
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罪是《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62条的补充规定中新增的罪名,《刑法》162条原规定的罪名是妨害清算罪,两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为防止适用中的混乱,笔者在此试作简要区分。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罪与妨害清算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罪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而后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要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进行公司、企业清算的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才能构成此罪。
2、客观方面不同。前罪表现为隐匿或者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情节严重;后罪表现为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即不真实反映资产负债和财产状况,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且上述行为给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3、发生时间不同。前罪对发生时间没有限制;后罪则要求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对于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还要求发生在未清偿债务前。
4、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后罪的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的财产。
5、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为会计管理制度;后罪的犯罪客体为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
三、对本案所认定罪名的分析
犯罪客观方面是本案能否认定此罪的关键。本案中,任某私自收取售房款83.3万元,私设账目、擅自支出52.9万元。在镇政府审计过程中,他拒不交出私设的账目、接受审计,致使具体事实长期无法查清。隐匿会计资料罪,针对的是对会计资料管理制度的破坏行为,所隐匿的一般是正常的会计资料。本案的特殊点是,任某所隐匿的会计资料是自己私收售房款所设的账目及所形成的会计凭证,这种隐匿私自形成的会计资料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我们认为,单独评价隐匿行为,即使隐匿私自形成的会计资料,也可以构成此罪,根据法律解释“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只要涉及的财产不单纯是自己的、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隐匿正常的会计资料都是涉嫌此罪的,那么隐匿私自形成的会计资料,就更可以构成此罪,这样理解符合法理。何况本案中,任某隐匿的是私收的售房款所形成的会计资料,是集体财产的会计资料,其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镇政府的审计工作,使集体财产长期无法核实,这里还不能排除集体财产已经流失的可能,在村民中的影响很坏。如果这种隐匿私自形成的会计资料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掩盖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或者从私设账目之时,犯罪嫌疑人就是为了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那么根据不同情况,隐匿会计资料的犯罪也有可能因为牵连犯的规定,而并入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处罚,但是隐匿会计资料行为,本身涉嫌犯罪,是没有问题的。就本案来说,由于款项的去向不明,无法认定任某是否涉嫌其他犯罪,但就目前认定的事实,其隐匿会计资料,拒不接受审计,所涉嫌数额已经超过构成犯罪的数额(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故可以认定其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第2个回答  2016-07-07
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方式和要求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3个回答  2016-04-08
会计档案遇有遗失损毁时,应即呈报主管,除经调查认为经管人员并无怠忽且予解除责任外,应交付惩罚。因会计档案遗失或损毁而财物受损害者,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赔偿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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