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1-26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现在已经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归还部分欠款,可以申请撤销黑名单。被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当事双方已经协调好了,双方也到法院撤案了,法院应及时撤销失信人执行名单。如果担保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现双方已经协调好了,但担保人名单还没有解除,申请执行人可以到法院申请解除。
法律分析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已经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归还部分欠款,可以申请撤销黑名,只要当事人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就可以要求原告去法院撤诉,只要拆诉以后,就会恢复征信。达成和解协议以后,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中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撤销被执行人的公布信息。但是若仅仅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完毕,法院是无法依照其职权撤销的,必须要被执行人进行申请才可以,实践当中的做法执行法官会征求执行申请人的意见,因此若想撤销公布名单,不仅需要达成和解协议,还要事先和申请人讲好撤销名单的事情,这样才可以即时撤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