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时,由于甲方的失误,把合同最开始甲乙双方的名称都写成了甲方,但是在合同最后的委托人签名的时候又签的是我自己的名字,而且我也按合同约定先付给了甲方三万元装修款(甲方出具的有收条),可是甲方并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只是象征性的装了一点点,到目前为止已经延误工期十天了。 注:签订的合同和他们给我出具的三万元预付款的收条上都没加盖公、私章,只是签名。 一、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二、我该怎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