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都写成了甲方名称,该合同是否有效?大神们帮帮忙

在签订合同时,由于甲方的失误,把合同最开始甲乙双方的名称都写成了甲方,但是在合同最后的委托人签名的时候又签的是我自己的名字,而且我也按合同约定先付给了甲方三万元装修款(甲方出具的有收条),可是甲方并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只是象征性的装了一点点,到目前为止已经延误工期十天了。 注:签订的合同和他们给我出具的三万元预付款的收条上都没加盖公、私章,只是签名。 一、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二、我该怎么维权??

1、该合同内容看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但从事实上对方公司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视为对代理人行为的追认,你们双方的该合同有效。。。至于合同当事人起先均打成了一方,但最后有你们双方的签字,可以理解为笔误,况且你还有其他依据可证实双方之间的关系,故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解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至于维权的话::建议你方先通知对方按合同约定限期履行义务,若对方限期内仍不履行的,你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该合同,并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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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24
应以合同的内容作为确定双方的依据,对方实际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也收取了相关款项并签名确认。协商是解决问题最经济的方法,如果协商不成,应尽快起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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