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银行信贷人员,我发放了一笔贷款,借款人本人到场签字按手印,签借据,签合同,贷款也转入该客户的存折里面,借款人获得贷款后,把贷款转借给他人使用,我当时不知道他借给别人使用了,贷款到期起诉后才发现借款人已经把钱转借给他人使用了,现在银行要追究我的责任,说这是借名贷款我要负责任,请问这算借名贷款吗?
现在银行稽核部门要追究我的责任,借款户的账户性质也是自主支付的性质,我哪里能一直监测到他的资金走向呢,他借给别人使用可不可以说他们之间是属于民间借贷,和贷款没关系呢?稽核部门把这笔贷款定性为借名贷款是正确的吗?
追答客户和你银行签订的合同的借贷属于银行借贷,他私自再转借给别人就属于民间借贷,资金走向不是能全控制的。即便银行走第三方企业账户照样不能完全控制资金走向,比如装修贷是打给装修公司,但是实际上只要客户支付点费用钱还是能到客户手里被挪作他用。这个问题要强调在于是客户自己把钱挪作他用,只要客户不说是你建议他借我们的钱再转借他人稽核部门把录音拿去银监会都没事。稽核部门就喜欢把小事放大化,当然有些原则性错误比如没看到身份证就给办业务了,这被问出来就直接走人毫无争议的。我朋友就遇到过,办信用卡图省事身份证没看,被合规抽查问客户业务员有没有看过你的身份证原件,客户回答没有,业务员就被核掉了。
我没有做生意,是一个工薪阶层的人,没有还款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