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可靠的电子签名应由谁提供呢?《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我国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综上所述,并非任何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都受法律保护,只有依法成立、获得工信部授予《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CA机构,提供的可靠电子签名才能受《电子签名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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