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暂缓就业协议书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指出,“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如何办理暂缓就业:
(1)需要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在5月31日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中队,由中队登记后交学院招生就业办。
(2)招生就业办把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的基本情况输入省教育厅指定系统。
(3)省教育厅批准后,毕业生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毕业当年的7月初)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于规定时间(7月中旬)统一把协议书和档案送省就业指导中心。没有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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