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改内容

如题所述

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进行了修订,以下是主要修改内容的概述:



1. 第三条调整为强调住房保障方式的多样性,包括出租、出售和货币补贴,明确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形式,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



2. 第四十八条强化了对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档案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同时影响征信记录。



3. 对弄虚作假、贿赂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的申请人,违规者将面临更高罚款,并限制其未来申请资格。



4. 新增第五十二条,针对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者,违规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包括终身禁止申请和十年内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的限制。



5. 条款第五十三和五十四涉及违规获取保障性住房的处理,不仅追究责任,还要求补缴相关费用。



6. 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责任人和单位会面临罚款,并可能涉及行政处分。



7. 安居型商品房的定义在第五十七条中更新,明确了其政策优惠、市场化运作和配售对象。



8. 住房困难标准和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具体办法将由市政府制定。



以上修订内容调整了部分条文的顺序,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定。



扩展资料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是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实际而制定的条例,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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