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会计所得税和税法所得税的利润有哪些差别?

2019年会计利润与税务利润的差别分析

一、会计利润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关系是: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解释
1、会计利润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两者在认定标准上有些区别,所以不一定相等。需要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才能计算出所得税应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
2、式中的“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 以及企业已计人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等) 。
3、式中的“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的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4、所得税法规定几项税前扣除费用的标准列举如下(并非全部):超出部分要调增,未超过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 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l2%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2-30
所得税会计(income tax accounting)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税务会计的一个分支,是反映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整套会计原理、程序和方法。它诞生于西方的会计学领域,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美国。1953年,美国会计师协会宣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这开启了所得税会计的历史进程。从那以后至今,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已经历了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经长期研究和实践已发展得较为成熟,我国所得税会计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所得税会计(income tax accounting)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税务会计的一个分支,是反映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整套会计原理、程序和方法。它诞生于西方的会计学领域,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美国。1953年,美国会计师协会宣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这开启了所得税会计的历史进程。从那以后至今,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已经历了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经长期研究和实践已发展得较为成熟,我国所得税会计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第2个回答  2019-12-30
所得税会计(income tax accounting)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税务会计的一个分支,是反映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整套会计原理、程序和方法。它诞生于西方的会计学领域,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美国。1953年,美国会计师协会宣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这开启了所得税会计的历史进程。从那以后至今,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已经历了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经长期研究和实践已发展得较为成熟,我国所得税会计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第3个回答  2019-12-30
。。。。。。
第4个回答  2019-12-30
这个问题其实是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每年1月到5月31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纳税人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您所说的税法所得税利润。具体的调整项目如下: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4.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0.5%。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
8.罚款、罚金、滞纳金。(1)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9.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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