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故意提高水电费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扩展资料:
案例:翠苑路等片区租房市场乱象:每度电费0.6元房东收1.2元。
小王告诉记者,这个夏天,他承租了红谷滩翠苑路卫东村一套居民房,快到月底了,房东要求他交下个月的房租费和当月水电费。房东称,电费每度按1.2元收取。小王说,“我每个月用电不到100度,房东应该按照0.6元每度来收取。”
小王事后找到房东反映,对方称,租房合同里备注得很清楚,电费按照1.2元收取,其他房客同样如此。“房东多收取电费涉嫌违规赚取差价。”小王说。
据了解,南昌从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即月均用电量在180千瓦时及以下,每千瓦时电费是0.6元;月均用电量181千瓦时至350千瓦时,每千瓦时电费为0.65元;月均用电量在350千瓦时以上,每千瓦时电费为0.9元。
“房东多收取电费明显不合理。”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刘行律师认为,即便房客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协议,但房东按1.2元每度向租客收取电费没有收费依据,合同里备注的电费条款可视为无效条款。
刘律师表示,既然实行了一户一表,房东只是向供电部门代缴电费,不应该私自提高电价从中赚差价。建议房客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事实上,出租屋电费“乱象”已是个长期问题。面对高电价这种“潜规则”,不少租客只能无奈接受。
记者了解到,2014年,广东东莞就出台了《加强出租屋电费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出租屋总表和分表用户都执行终端用户价格,同时出租人对水电费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不明码标价的行为,最高可以罚款5000元;如果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收费,则最高可以罚款10万元。
参考资料:凤凰网-翠苑路等片区租房市场乱象
肯定违法! 但是谁来管呢? 朝廷/房东都特么合着伙来盘剥打工者! 打工者本身也没几个维权的!
鲁迅说的对:哀其不幸, 怒其不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