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江南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二)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第42号令)。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管部门负责江南区管辖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对消纳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
(二)具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
(三)配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四)硬化场地出入口道路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五)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并配备分类处置设施;
(六)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安装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企业法人、组织。
六、申请材料
1、《江南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申请表》;
2、办理消纳场的申请报告(原件);
3、用地单位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及用地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用地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用地权属证明或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1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2集体用地、国有土地、国有林地:土地使用证及附图、(或山界林权证及附图) (复印件)、消纳场用地红线测绘成果地形图及界址点图{标明填土范围、标高、拐点坐标。(54坐标)}(原件)、消纳场界址内的土方容量计算图(原件);
6、控制点成果表,提供的测量控制点来源必须由行政部门加盖测绘专用章(原件)。
7、建筑垃圾消纳场冲洗设施相关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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