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因公牺牲子女工作安排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公安干警因公牺牲,最好是能授予烈士,对于烈士子女或亲属,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并没有规定必须为其亲属安排工作。但是,作为烈士亲属,如果有困难完全可以及时和组织联系,相信组织一定会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组织上也一定会尽最大可能安抚照顾好家属,切实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作为烈士家属,完全可以向组织提出一定的要求,如子女工作优先照顾。实际上,公安内部每年都安排有这样的编制,不过形式上都要进行考试。对于烈士亲属而言,安排一个工作,组织上还是有办法的。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七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九条 人民警察死亡后,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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