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

如题所述

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如下:

1、处罚法定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剥夺)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权益的剥夺。因此,行政处罚行为自始至终都应该严格贯彻处罚法定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补充。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5、职能分离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分离;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分离;作出行政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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