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1、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3、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4、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5、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6、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
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7、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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