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吉林省公车限行时间规定

如题所述

本文《吉林省公车限行时间规定,公车限行规定管理措施》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资讯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往年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经过交管支队实地踏查论证1、按照相关规定,违,决定将吉林大街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吉林省公车限行时间规定的知识,跟着太平洋汽车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本文《吉林省公车限行时间规定,公车限行规定管理措施》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资讯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往年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经过交管支队实地踏查论证

1、按照相关规定,违,决定将吉林大街周边道路单双号限行时间最终确定为早7点至晚8点,外埠车辆不限行。

规通行将受到记3分罚款200元处罚。

2、节假日期间也需按单双号限时规定通行。

3、外埠车辆不在限行管制内(即车辆和驾驶证均属外埠),但若本地驾驶员驾驶外地号牌车辆进入限行区域,将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5月13日——8月31日7:00——20:00

东起重庆街(安康胡同至中兴街段)、中兴街(重庆街至延安路段)以西域内道路;南起安康胡同以北域内道路;西起南京街、解放中路(南京街至朝阳街段)、吉林大街(桃源路至延安路段)以东域内道路;北起桃源路(南京街至吉林大街段)、延安路(吉林大街至中兴街段)以南(含上述街路)区域内道路。

限行规定

5月13日至8月31日期间,每日7时至20时,按日期实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单双号通行,其中机动车号牌尾号数字为0按日期双号通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一位数字为准。(例:吉B2345A,A字母前的数字5按日期单号通行。)

其中,公交车、营运客车、中型及以上通勤客车、校车、客运出租车、吉林大街下穿隧道和火车站交通枢纽——西广场周边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除外。

外埠车辆不限行。

吉林大街下穿隧道工程施工期间,吉林大街与解放大路交会处搭建临时钢便桥后,解放大路(重庆街至朝阳街段)禁止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挂车)和专项作业车通行(含钢便桥)。

对违反上述通告行为的,交管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及驾驶人实行电子抓拍和现场查处。

吉林大街下穿隧道工程施工期间部分公交线临时调整走向

自5月7日起,吉林大街下穿隧道工程开始施工。记者从市城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集团”)获悉,在工程施工期间,将对我市25条公交线路的运营组织造成影响,其中公交7线、30线、33线、40线、44线、46线、48线、53线、54线、63线、101线、130线等12条线路走向不发生变化,但受通行能力的影响,将缓速慢行。

而公交45线、31线、42线、3线等13条公交线路,公交集团将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跟进式临时调整线路走向。

解放大路与吉林大街交会中心点封闭

4条公交线路临时调整走向

公交45线:

(1)桃源广场道路施工期间:上行终到站回缩至“大东门”临时站点,车辆行驶解放大路与朝阳街交汇处回转。“大东门”临时站点设置在解放大路辅道与南京街交会处的东北侧。

线路回缩期间取消站点:百货大楼、儿童医院、桃源广场站。

(2)桃源广场道路施工结束:上行由解放大路绕行重庆街、上海路、吉林大街,终到桃源广场回转;下行走向行经吉林大街、解放大路,恢复原走向。

公交31线:

上行终到站回缩至“大东门”临时站点,车辆行驶解放大路与朝阳街交会处回转。“大东门”临时站点设置在解放大路辅道与南京街交会处的东北侧。

线路回缩期间取消站点:江城广场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轮式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辖区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都应教育本单位职工、学生、军人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检举、控告交通违章行为的权利和遵守交通法规、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车辆

第七条凡从外地购置车辆的,须在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落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对车辆检测合格后,方予办理落籍手续。

尚未落籍的车辆不得转手买卖。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车型或用途分类发放专用号牌。

车辆证件和号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厂家制作。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生产各种车辆证件和号牌。

地方车辆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车辆号牌、证件须按大军区的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准使用。

地方车辆不得使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号牌、证件。

第九条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个体机动车辆,每月须按时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一次;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由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每月检验一次,经检验合格核发“月检合格证”后,方准上路行驶。

报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条外地驻吉单位(含施工单位)在本市使用的机动车辆,须在车到本市十日内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轮式拖拉机或拖拉机改装的农用运输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必须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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