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有没有规定60岁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伤亡赔偿?

如题所述

  超过60岁的农民工,工作中死亡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赔偿。
  超过60岁的人,应当退休,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务关系,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死亡的,由雇主按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黑人社发[2011]132号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不予受理。追问

您好,我爸今年62岁,在工作中不幸被杀,嫌疑人现在都被抓。审理结果遥遥无期。现在我想通过工伤赔偿要求公司负责。
我爸是农村户口,3年没回家,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养老保险了。这也不符合黑龙江省的工伤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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