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公民身份和古希腊公民身份的不同之处

如题所述

 (一)源于古希腊的道德型公民身份
  古希腊的“公民”一词来源于“城邦”(polis),原意是“属于城邦的人”。归纳起来,就公民与城邦的关系层面,古希腊的公民身份大体表现为归属性与参与性两个特征。
  在实践上,古希腊公民身份的归属性主要指公民对城邦的归属意识和城邦对公民的归属要求。古希腊城邦时期公民对城邦的归属起源于由部落向城邦演进过程中部落成员保留下来的以血缘为界限的“权利”。在城邦形成之前,部落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被视为非常神圣。血缘部落与外人之间的界限非常严格,同一血缘集团的人被视为一个“自然的整体”。这一切在部落和外人之间形成了严格的不可逾越的界限,也无形中使部落成员之间产生了一种归属和一体化的感觉。城邦产生之后,它逐渐演化成公民的共同体,只有公民才属于城邦,获得公民身份就意味着成为城邦的一分子,而没有公民身份的居民虽然生活于城邦之中,但是他们不属于城邦。外邦人被视为侨民或客民,妇女和奴隶仅属于家庭成员。在古希腊公民的心目中,“公民身份不是拥有什么,而是分享什么,这很像是处于一个家庭成员的地位。”(2- p.25)属于城邦的感觉极为重要,如果被剥夺了公民身份就等于剥夺了一个人的精神生命,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惩罚。城邦对公民的归属要求在斯巴达表现得最为明显。斯巴达的公民身份是在战争和恐惧叛乱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军事共产主义”(3-p82)的管理模式表现为城邦为公民的生存提供衣食和土地,公民为城邦的安全提供鲜血和生命。这种彻底的交换使斯巴达人没有任何对公共利益形成干扰的个人利益取向,拥有充分公民身份的公民享有绝对的社会平等。但是这种平等是由公民身心完全属于城邦才换取的。在古希腊,一种普遍的现象是“人从来没有被明确认为是某个个人”或是“私生活中的自我”(4-p289) “个人以某种方式被国家所吞没,公民被城邦所吞没”。(5-p28)
  古典公民身份的参与性也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公民对城邦事务的政治参与和公民对城邦的财物分享。在古希腊,公民完全融入城邦,城邦也完全属于公民。公民身份的主要标志就是作为城邦这个公民自治团体的一员,公民享有参与城邦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城邦中一切重大事务必须由公民集体讨论决定。参与城邦事务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充满了道德意味,参与公共事务并不是为了换取一己私利,而是为了“美”和“高尚”。除了政治权利外,城邦的公民还享有最基本的福利权利,如占有土地和谷物的分配等。这种物质主义权利在古希腊时期往往从属于公民对城邦的归属与义务的主流公民身份之中。只是在波罗奔尼撒战争之后,公民身份理念的物质化倾向才日渐突出。战后许多雅典人不再问他们能为城邦做些什么,而是问城邦能为他们做些什么。
  从对古典公民身份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古希腊时期的社会生活中,公共领域和政治领域是合而为一的。道德至上、义务优先是古典公民身份的典型特征。这种特征表现为共同体对其成员负责,共同体成员在共同体生活中表现出无私奉献、克己自律、纯真虔诚、爱国主义等公民美德。虽然随着城邦的衰落,古典的公民身份观念与实践不能得以完整保留,但是这种共和主义的思想传统却并没有消失,它通过马基雅维里的共和思想、卢梭的公意学说得以传承,在当今的政治思潮中仍有体现。
  (二)基于近代资产阶级思想的权利型公民身份
  近代资产阶级的权利型公民身份以自由、平等、权利、利益为典型特征,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方面表现为一种契约式的交换关系。可见,近代资产阶级的权利型公民身份与古希腊的道德型公民身份在理念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而二者之间的转换过程则产生于欧洲封建时期。
  在中世纪的西欧,城市的兴起与基督教的二元世界观使人们的世俗生活逐渐出现物化的倾向。随着封建社会末期教会势力的衰落,日益强大的世俗力量不可避免的承担起了塑造新历史条件下公民身份的任务。“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6-p2)这期间,西方文明史中的文艺复兴运动奠定了近代公民身份的权利基础。这场发轫于十三、十四世纪思想浪潮的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以人性代替神性,以人本代替神本,以个性解放代替封建桎梏,以世俗伦理代替禁欲主义,以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奋斗代替宗教宿命。人文主义者相信,在一个管理良好的社会之中,“神”的利益、“公共”的利益、和“私人”的利益能够很好的协调共存。公民不仅仅是遵守宗教戒律的人,也是尊重司法规章和经济理性的人。人们寻求财富是正当的,金钱不仅是个人生活的保障,更是“国家力量所在,赚钱应视为国家的基础和根本。”(7-p43)。
  到霍布斯与洛克时,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近代公民身份的思想条件已经趋于成熟。通过对自然状态的假定,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的“自然权利”。他说:“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它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8-p97)霍布斯以人的理性作为人行动的基础依据,彻底抛弃了彼岸世界对人的束缚,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人类种种自然权利予以论述。而洛克认为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9-p59),自然法规定了每个人都自然享有生命、自由、财产这三大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缺少执法官、成文法和固定的奖励办法,人们的嗜好和偏见常常会影响自然法的公平实施。于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人们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将其交给根据契约建立的政府,这就是国家的形成。但是在结成国家的过程中,人们并没有放弃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三大自然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无法放弃或转让的。是否尊重这些权利,是政府合法性的首要条件。如果统治者企图取得对人民的绝对权力,变成独裁者,人民便有权反叛。为了避免出现霍布斯理论中那个专制的利维坦,洛克将主权从行政机关转移到了立法机关,使其从君主手中转移到了平等的个人手里。这样洛克就用代议制民主取代了等级代表制。这些思想为以后资产阶级公民身份理念中的权利指向国家和政府奠定了基础。在洛克的自然权利理念与制度设置的总体原则下,西方公民身份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虽然其中不乏变革与调整,但是这种以权利为根基的总体思想并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在二战之后,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依据这种权利型理念给公民身份做了迄今为止最为权威的解释:公民身份作为设计通往各种权利和权力的途径的一种地位,包括市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三个组成要素。
  至此,本文用极为粗略的线条大体勾勒出了西方公民身份的两条发展路径。虽然古典公民身份与近代公民身份有着时间顺序上的先后,但是它们之间并不是一种替代的关系。近代公民身份理论经过发展、完善成为当前资本主义国家确立公民与国家关系、公民之间关系以及公民自我意识的重要基础。但是,古典公民身份理论并没有就此消失,它沿着另一条发展轨迹与近代公民身份并肩前进,并且随着历史条件的不同,两种公民身份不时的进行着理论的对抗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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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01
古希腊公民比较少(大部分是自由民和奴隶)所以身份相当于低级贵族。没看见古希腊城邦的法律基本都是保护公民的吗,对于自由民和奴隶只有限制。
近代公民身份参照现代,都是平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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