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3—8 1, 多)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答案】:AC
(1)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根据定义,A项正确。(2)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对于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例如,在甲与乙的贷款纠纷中,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乙的贷款,由于丙与甲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丙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但丙本身具有当事人能力。故B项错误,C项正确。(3)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因此可以说当事人能力由法律加以规定。一般来讲,判断在具体个案中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有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标准。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也可能成为适格的当事人,主要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或组织,如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当受其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发生争议以后,这些人或组织可以以自已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因此当事人适格并非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还可能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题正确选项是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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