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

如题所述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如下: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1、经济管理关系。

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主管机关对所属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监督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经济法只调整一些重要的内部经济关系,只调整一些具有共性的、必须由国家法律调整的内部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

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原则:

1、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对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单纯将平衡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并没有完全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

2、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节和配置,顺利完成经济资源的初次分配,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

3、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认识论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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