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以下方面: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证据的真实性决定了是否能通过证据发现或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但相对于合法性和关联性而言,证据真实性的判断似乎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实质上的真实性。
形式上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或其载体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考虑该证据的内容是否能反映纠纷事实的真实情况。例如,一份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必须是真实的印章,而非伪造的印章。
实质上的真实性则是指证据内容必须真实,能反映纠纷事实的真实情况。例如,单位出具的证明误工费的书面证明,除了需要具备印章、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这一法定形式外,证明载明的内容必须能真实反映误工导致收减少的情况,而不是夸大收入减少情况。
仅就形式上的真实性而言,例如上文提到的印章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认可印章真实性,另一方不认可印章的真实性,就无法仅凭肉眼来直接判断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印文是否真实,进而无法判断合同是否真实,就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判断真实性。
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