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新华人寿的一种保险,包含疾病,意外,养老。
以下是一些摘录的条款: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倍。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2.3.3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详见释义)(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3.4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本条第2.3.3款以外情形的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
但是相比中国人寿的“瑞鑫两全保险”相比,相对逊色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