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受中国法律保护。
2、只限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
1、主动保护模式
如果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将停止放行并通知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海关保护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否则将放行货物。
2、被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犯该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向海关提供相应信息并提供担保,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将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海关将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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