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权;
2、肖像权;
3、名誉权;
4、荣誉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
5、监督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8、妇女保护权;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
1、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
2、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3、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
4、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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