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

如题所述

是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唯一标识。
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的介绍如下:
一、社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目前为身份证号码)及职工有关档案材料,为每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二、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帐户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为职工本人缴纳工资的12%;1998年7月1日后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计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3.前两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三、个人帐户按月记载,每月25日为记帐截止日。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当月不予记载,补缴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后予以记载。欠缴以后缴纳的费用,先冲当月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前欠本金和利息、滞纳金的顺序抵冲。
四、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公布的社会养老保险利率及月积数按年结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结息年度(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为一结息期)。
五、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累计计算。
六、经办机构每年通过企业向职工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经职工签字后按年度依次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管。对帐单送达企业后60天内无异议者,即视同认可。
七、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的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后,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八、职工流动,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档案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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