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6条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需要被罚款,罚款的额度,我个人觉得可能会上千元。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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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27
一、标准的检测指标和法律地位演变

2017年4月18日前,餐饮具监督抽检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主要检测指标为:游离性余氯、烷基(笨)磺酸钠、大肠菌群、致病菌。依据食安法规定,该标准是否是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争议。2017年4月19日起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明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主要检测指标致病菌修改为沙门氏菌。

二、处罚探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主要调整餐饮环节不对餐饮具进行消毒和使用未经消毒餐饮具的行为,没有涉及餐饮具消毒不合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该条涉及到“清洗消毒不合格”,因此笔者认为,由于《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是否是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争议。2017年4月18日前,针对餐饮环节初次餐具监督抽检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的不合格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因此,笔者认为,2017年4月19日以后,由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的实施,明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针对餐饮环节餐具抽检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的不合格,应当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作者系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2-23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六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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