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电动车上牌新规定2022

如题所述

1、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必须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和车辆,方可办理登记业务。因为你的车辆合格证和发票丢失了,所以无法办理。比如网购的话,网上联系补发票补证;如果在实体店购买,在店里补发票和凭证。
2.另外,电动车要上牌“浙码”如果没有,可以带着车主身份证(居住证)、购车发票(电子发票)、合格证、车辆去车管所,工商人员现场分配代码。改装电动车和超标电动车不能上牌。
3.证明显示车辆类型为电动轻便摩托车或者电动摩托车的,可以上摩托车号牌,持有摩托车驾驶证,购买保险,上路行驶(禁摩区除外)。
一、电动车上牌手续:
1、个人电动车上牌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明上的姓名须与车辆发票上的姓名一致。
2、单位或机构电动车上牌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发票)原件、复印件、电动车合格证。
2022年电动车出台了相关新政策,具体如下:
二、2022年电动车新政策
1、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
3、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
4、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
5、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
6、还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三、2022年电动车上路新规定
1、按照道交法,非机动车应当在交通部门登记后,才可以上道路行驶,即需要办理上牌业务。
2、电动车上路行驶,需要符合新国标标准。时速不得超过25km,蓄电池电压不能超过48v,必须带有脚踏骑行功能,电机功率不能大于400W。
3、电动车上路需要靠右行驶,并且要带安全头盔,后座不能载12周岁以上的人员,只能在一人。违反规定的需罚款5至50元,具体看地方规定。
4、虽然设计时速是25km,但是实际上路行驶时速只能是十五公里每小时。没有划分车道的,非机动车需在道路两侧行驶,不能随意横行穿梭马路。
5、不能是上高架桥、高速公路,转弯需让主道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如果在非机动车道或右侧车道受阻,可以减速借道行驶,驶过之后需要迅速回到右侧非机动车道。
五、电动车上牌注意事项
1、改装、超标电动车不能上牌,一项不符合都不能上牌。上牌需要有符合新国标的合格证;
2、如果不符合标准,可以申请过渡期牌照,过渡期满后,车辆需报废回收处理,不能上栗行驶;
3、上牌照需要身份证,合格证,发票,保修单等。没有发票,需找到商家或厂家进行补办。每个地方有所差别,建议在相关部门的官网查询一下。
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违反该条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为了防止消费者权益受损,条例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产品公告,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款或者更换车辆。”条例还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规定,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明确,禁止拼装、改装非机动车等,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将销售的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且已经公安机关备案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禁止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免费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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