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网吧证(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证)是不可以转让的,而依照文化部等十四部委于2007年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不再审批新网吧的规定。目前开设网吧的合法渠道仍是转让。
按照我们本地的做法,通常是这样的,在转让协议里不允许出现有转让网络证、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出具的证件的字样,主要写转让网络经营的权利及债权债务即可。按照目前的规定,网吧转让需先到县级部门申请,经县级部门同意后报州文化市场科审批。在县级部门通常在盖工商、公安、消防、文化四个部门的章。具体内容请向当地文化部门咨询。网吧属文化部门主管,其他部分协管。
追问我于2010年底从原法人手中转到一个网吧!最近突然被检察院起诉,明天就要到法院去开庭,理由是非法转让网吧经营许可证!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