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后首套房认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上海离婚后首套房的认定标准需要在名下没有贷款的体现,而且名下也没有住房才能够符合首套房的标准,也就是说在离婚之前夫妻双方并没有买过房,也没有申请过房屋抵押贷款的情况之下,才能够享受首套房的各种优惠政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买房的行为,即便是房子没有判给自己,在征信当中也会体现出负债,非主贷人再次买房也属于有房有贷的情况,无法享受首套房。在上海购买房屋需要符合当地的购房政策。购房者如果是上海户籍的情况之下,单身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即便是离婚之后名下无房产的情况之下也只能购买一套,如果在离异之后已经拥有一套住房则没有购房的资格。如果自身是外地户籍的话,在离婚之后是没有购房资格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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