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营业厅外包给其他公司经营管理,营业厅员工与外包公司签合同,这样新劳动法中属于劳务派遣吗

如题所述

一、法律分析 1、该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因为该营业厅员工与xx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就证明员工与电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营业厅员工是从属于xx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
而xx科技有限公司也并不是专门的劳务派遣单位,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登记后设立的。
2、本案涉及两层法律关系,第一是电信公司与xx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二是营业厅员工与xx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和同关系。
3、电信公司与xx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实是一种商业代理,由于某些公司在某些领域形成垄断的局势,但是在某些区域由于某些原因无法设立其营业点,所以特地委托另外一些有能力但是却没有权利的企业进行代理。
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xx科技有限公司是以电信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但是关于xx科技有限公司内部事物,xx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权利。
4、所以营业厅员工与电信公司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同xx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而是xx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般员工,与xx科技有限公司只是普通的劳动关系。
二、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3、《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4、《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5、《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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