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2-13
在兔子国,安全火药、无烟火药、无硫磺火药、低温火药的等等,根本无法也无需“发明创造”,到现有公开免费的文献库中就能检索到:目前人类合成的化学物质已近1000万种,经常使用的也有七、八万种。CAS号(CAS Registry Number或称CAS Number, CAS Rn, CAS #),又称CAS登录号,是某种物质(化合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序列(Biological sequences)、混合物或合金)的唯一的数字识别号码。 美国化学会的下设组织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CAS)负责为每一种出现在文献中的物质分配一个CAS号,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化学物质有多种名称的麻烦,使数据库的检索更为方便。如今几乎所有的化学数据库都允许用CAS号检索。 到2005年12月25日,CAS已经登记了27,655,947种物质最新数据,并且还以每天4,000余种的速度增加。
从运载火箭、导弹的固体、液体、气体推进剂、各种火工材料、冷焰火、所有的炸-药,西方工业发达国家都已经开拓完全啦。
不就是政府每年花纳税人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拉动GDP,带旺旅游业,领导有政绩,社会有热闹气氛,外地的民众来此地凑热闹。
至于参与的企业每年投入超过五百万元,那可是他们幸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你去问他们有何感想,能不能够通过参与这项政府主办的活动,增加人脉,产生广告效果,增加市场竞争力,将花炮技术推向世界最高水平,你自己去作社会调查嘛。
企业要去燃放,得走关系,递票子,态度要好。
那些维持秩序,保障安全,做后勤工作的,评委,统统都是有合法劳务费,五百万元人民币就是这样一年的薪酬,有加班费,犒劳了各阶层,尤其是体制内的一大批人,他们口头上有怨言,你要他们不要钱,甘当自愿者,行不行?当然不行啦。
我国西汉著名史学家、文学家司马迁《史记》的第一百二十九章“货殖列传”:“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
外国人要想进入中国的市场,其中的一个手段是先在中国境内建立办事处,然后就捐一大笔钱给政府管理的慈善机构,引来地方政府的领导接见,才当面谈在中国开拓商业活动的事宜。
国内个人和企业,都将捐款作为一门子生意来经营。
所以,你所关注的这个社会活动,也是谋财的商业活动而已,
某些人不赚钱,搞得轰轰烈烈的图个啥哟!!!!!!!
这还不是草民所能够操办的起来的大事和大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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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本质上就是在污染大自然环境。没有“效果药”,没有添加硫磺,爆炸声音就微弱,爆炸的火光就黯淡。要爆炸声音大,就得添加效果药,要爆炸明亮,就得添加效果药。笛音效果的叫嚣声音,就是效果药的作用,有毒的效果好,替代品本身还要产生二恶英。烟花比鞭炮污染更加严重,因为烟花最根本的特征,就是有各种鲜明的焰色效果,就是各种颜色的持久闪光,这都是有色金属、重金属的效果药的作用,除了污染有强烈的积累效应,不可抗拒的病理和毒理作用!!!!!!!!!!!!!!另外就是大量消耗国防战略军备必须的钛金属和镁、铝等等有色金属,危害国家安全!!!!!!!!!!消弱国防战略实力!!!!!!!!!!!!!!!! 所以,虚假宣传无污染烟花、微小烟花无污染,都是骗人的把戏,你要他们不用效果药试试看!!!!!!!!
创新,定义是具有绝对新颖性、具有绝对的原创性!!!!这些内容是否符合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如果不符合,就是欺诈、欺骗、虚假宣传。是欺骗D、欺骗国家,欺骗人民,应当依法追究法律、党纪、政纪、学术、行政、社会影响责任。例如,最基本的礼花弹,点阵字符,礼花弹字符和图案造型,盆花,无硫火工材料,无烟火工材料,冷烟花,各种基础的火工材料,等等,都是国外的创新,十分成熟,早已公开,根本没有*****“创新”的空间。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