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执行中的债权可以转让给他人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已经全权交给法院办理就无权干涉了。法院己判决,债主有权利私自讨债,要求对方履行判决书的债务。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债权转让。但是如果涉及的是不合理的债权转让,已经影响到执行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这时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被执行人的行为。而且,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债权转让的,受让的新债权人,不能排除执行人强制执行要求。换句话说,就算进行债权转让,法院还是会优先保护执行人的债权实现。这是由于,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中,最优先保护的是执行人的民事权益,法律规定禁止被执行人通过其他不正当的手续规避执行。但是存在一个例外,如果债权转让是在执行之前就已经达成协议,而且债权转让的程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这时候执行人就不可以抵抗受让的新债权人。也就是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新债权人受让的财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他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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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3
不可以,转也没用。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他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
简单地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地位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非执行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3-01
现行规则下,最后标的款还是只能由原申请人或者其全部继承人领...
债权转让是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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