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体、一般主体怎么区分?有财产主体吗?

如题所述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例如:政府的工商机关需要办公用品向一个笔厂购买办公用品,这时,政府的工商机关与笔厂之间是平等主体,是基于民事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工商机关不能说我是政府,所以,买卖合同中由我说了算,我说给你一毛钱一支笔,你就要卖给我。(当然,实践中工商机关有权在手,笔厂如果是被现管的当然不敢啰嗦,但是,法律上双方是平等) 同样的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就可能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比如上面的笔厂刚好就是工商机关行政管理的区内企业,工商机关发现笔厂有违法经营的情况,对笔厂下达了行政处罚。这时,双方成立的就是行政关系,不可能是平等主体,这时就是不平等主体。 所以,确定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法律关系到底是什么,比如一般的买卖合同中不论主体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是平等主体。 首先看是否具有隶属或者从属关系 如果有则是非平等主体 若无则可能为平等主体 其次 双方在达成合作意向时是否均处于真意 有无一方处于相对优势 一方是否可对对方施加影响 若有则为非平等 若无 可能是平等主体 总是 所谓的平等主体 一般指民事主体 在行使民事权利时 双方地位平等 权利义务对等 平等主体和不平等主体之间是根据各个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区分的,比如质量监督局去加油站加油,在买卖这一法律关系中质量监督局与加油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质量监督局去加油站检查加油机设施使用状况时,在这一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就是不平等主体了。 法律关系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只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只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只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方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赖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由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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