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如题所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内容和含义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内容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含义

依据此条文可见其含义是指: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不用考虑责任划分,均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责论处,按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首先要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前提;在此前提下,如果能够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违法、违规行为,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处置措施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减轻多少,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能减少,不能免除

依据该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它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1)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3)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特殊情况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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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条赋予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权。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赔偿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起诉保险公司,仅适用于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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