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权的消灭情况主要有四种:
首先,当债务清偿完成时,无论是债务人自己偿还还是担保人或清算组织代为清偿,抵押权即自行终止。
其次,当抵押物发生消灭,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或期限届满,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征用而消失,或者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灭失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第三,如果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期间宣告破产、解散,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后,抵押权实现,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随之解除。
最后,如果抵押权因合同无效而被确认,例如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未经审批,或破产企业擅自转让已抵押土地未经通知抵押人,根据《破产法(试行)》的规定,这类抵押权会因法律效力的丧失而消灭。
总结来说,土地抵押权的消灭情况包括债务清偿、抵押物消失、抵押权实现以及抵押权无效,每种情况都标志着抵押权在法律上的终结。
扩展资料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土地抵押权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